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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印发土地征收程序规定

添加时间:2024-05-30 08:24:46   浏览次数: 次   作者:郭锋 张舰   出处:中国自然资源报    【 】   打印   关闭窗口

   

  为加强土地征收管理,规范土地征收行为,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近日,山西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山西省土地征收程序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规定》共16条,包括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土地现状调查、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调查、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编制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地补偿安置公告、组织听证、办理补偿登记等。

  《规定》明确,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征收土地预公告应包含征收范围、征收目的、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的安排(包括调查时间、地点、程序、参加人员及相关要求)等内容。自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范围内抢栽抢建;违反规定抢栽抢建的,对抢栽抢建部分不予补偿。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拟定后,市、县级人民政府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街道)和村(社区)、村民小组范围内发布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30日,并通过征地信息公开网络平台或广播、电视、报纸等渠道予以公开。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宅基地使用权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等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签订的征地补偿安置协议数不得低于应当签订协议数的90%。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在收到征收土地批准文件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在拟征收土地的乡镇(街道)和村(社区)、村民小组范围内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在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起90日内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费用,按山西省有关规定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补贴。对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在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作出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决定并送达被征收土地相关权利人,依法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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