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细则》明确,集体土地上的建设用地使用、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农户建房等项目作为乡村建设项目审批;将原用地预审、选址意见书或核定规划条件合并为“规划土地意见书”一个事项;将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合并为“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一个事项;小型乡村公益项目可免于审批或下沉审批权到乡镇;开工放样可采用备案承诺制;结合信息化建设,全部报审、审批、归档、发件均在网上电子化办理,提高审批效率。
《实施细则》印发后,接受采访的镇村干部告诉记者,过去乡村建设项目落地缺乏规范渠道,导致部分乡村建设项目不敢批,不知道怎么批,项目实施困难;现在事项简化、权限下放后,既缩短了审批时限,减少了审批沟通成本,又提升了乡镇发展的自主性和灵活性,与当前乡村地区建设发展的诉求不谋而合,有效提升了项目实施效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