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厅明确了耕地耕作层剥离利用实施主体,提出对建设项目占用和临时用地占用相对集中、面积在1公顷(含)以上、且水田质量等别8等(含)、旱地及水浇地7等(含)以上耕地的,应当实施耕作层剥离利用。耕作层剥离的深度应当根据耕地耕作层土壤质量状况等确定,一般在10厘米~30厘米。耕作层剥离应做到“应剥尽剥、即剥即用”。不能实现“即剥即用”的,应合理布设剥离耕作层土壤存储区。存储区要尽量避免占用耕地,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海南厅指出,对充分利用耕地耕作层剥离土壤开展土地综合整治、耕地开垦等项目,经核实认定的新增耕地指标,优先安排通过补充耕地指标交易平台进行交易。对耕地耕作层剥离利用工作突出的市县,将给予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奖励,在生态修复专项资金下达时,予以适当倾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