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指出,在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不占用原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镇)总体规划禁止建设区的前提下,疫情防控建设项目用地由县级人民政府出具相关承诺,将其纳入城镇开发边界集中建设区或以城镇建设用地分散布局方式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对选址有特殊要求,确需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占用原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镇)总体规划禁止建设区的,视作重大项目,允许占用;属于临时用地的,使用结束后应当恢复原状,不再办理临时用地审批手续;属于永久性建设用地的,在疫情结束后完善建设用地审批手续。不再补办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划核实意见等规划许可材料。
《通知》强调,疫情防控建设项目用地经依法批准后,市、县自然资源部门要及时办理土地供应手续,所需的符合规划相关材料以县级人民政府出具的纳入国土空间规划承诺代替。供地手续办完后,项目单位提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申请,市、县不动产登记机构要及时做好土地登记发证工作,所需的符合规划相关材料以县级人民政府出具的纳入国土空间规划承诺代替。